权力基本编码 | 36103101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81MB0174713L436103101000102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食品股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481MB0174713L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勘察 | 各分局执法人员 | 10个工作日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工作日均可申请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实际办理 |

咨询途径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服务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准营准办 | ||||||
权限划分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设立该机构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与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工作。 |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延续登记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相对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县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