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1031010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4361031010005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食品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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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市府西路1号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21286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
权限划分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设立该机构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与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工作。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注销登记。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申请注销的;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4、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场所不存在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6号)(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对逾期已注销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申请注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场所不存在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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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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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问:注销许可原因是否需要填写?
答案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