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1031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4361031016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食品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xxxx(填写具体的承办单位);10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南环路4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企业开办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898
  • 咨询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市府西路1号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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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21286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权限划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二)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行使内容 负责辖区内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受理及准予登记。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3.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9.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10.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11.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2.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13.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14.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2.从事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制售,或者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或者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不得申请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 3.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建立中央厨房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法规(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查看详情
《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赣食药监餐20172号)规范性文件(赣食药监餐20172号)第二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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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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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也能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吗?
答案不能,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问题《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设立是否需要现场勘查是否需要现场勘查?
答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