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31003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436013100300304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食品监督管理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各分局执法人员10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企业开办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30 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898
  • 咨询邮箱
    79359003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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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市府西路1号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夏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电话:0792-422128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YiDongKeHu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行使内容 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不含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详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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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2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1结果样本
问题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案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同时完全按照范本填写;《申请表》填写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如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勾选错误,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填写错误;企业未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