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0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81MB0174713L436013100300304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食品监督管理股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481MB0174713L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勘察 | 各分局执法人员 | 10个工作日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工作日均可申请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咨询途径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审批结果名称 |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县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YiDongKeHuDuan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 ||||||
行使内容 | 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不含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受理、审查、决定。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