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31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4000131004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政务服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MB0174713L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南环路4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企业开办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898
  • 咨询邮箱
    暂无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 窗口地址
    江西省瑞昌市市府西路1号瑞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
  • 工作时间
    夏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2128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个人)设立变更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设定年报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年报周期 1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年报 2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无区别性规定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主体资格不符。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提交虚假身份证明文件。 2.经营项目违法。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开展的行业(如赌博、非法集资等)。 3.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提供有效经营场所证明,或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城乡规划用途限制。 4.材料缺失或造假。申请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或经核查发现虚假材料且未按要求补正。 5.实质性审查未通过。登记机关对材料真实性核查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在15日核查期内无法确认合规性。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法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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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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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需要粘贴正反两面?
答案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粘贴正反两面。
问题个人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不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可以变更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