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30916A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0146229783436030916A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2-4236119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123456@126.com
  • 投诉网址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法规公安部令139号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不收费
实人认证提出机动车业务时,办理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互联网办理的可选择提交资料照牌认证方式进行实人认证。操作方式:登陆122平台(网址:http://jx.122.gov.cn,根据平台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结果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瑞昌市人民北路63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3号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到窗口次数1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2-4211603
监督投诉电话:0792-42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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