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1030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MB19438287436103001800001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瑞昌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瑞昌市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MB19438287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查看更多窗口信息
  • 窗口名称
    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税务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2-4214466
  • 咨询邮箱
    无2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四楼401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2-4200059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税收财务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结果类型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税务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QiTa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范性文件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法规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人大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土地增值税优惠结果样本
问题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答案 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修改,税务机关工人员处理业务后,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对原备案业务修改后,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