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15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01462261XW4000115002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土地利用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01462261XW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转让服务费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270元/宗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3603689
  • 咨询邮箱
    http://jjrc.jxzwfww.gov.cn/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四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规划建设
审批结果名称 《瑞昌市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审批结果类型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分割转让、出租审批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其它附着物未经银行抵押、法院查封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权属纠纷的。 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基础建设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法律(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法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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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表是否可以存在原土地使用者意见签字人签署意见与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者存在不一致、漏签的现象?
答案应核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签字,原土地使用人为多人共有的均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