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15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01462261XW4000115004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同级授权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1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必须申请人签字认领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土地利用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01462261XW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空间规划管控室和各基层所公示为7个工作日、勘察为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受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项目审批区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3603689
  • 咨询邮箱
    http://jjrc.jxzwfww.gov.cn/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四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规划建设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非农建设用地审批(耕地部分核报县政府)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按要求填报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乡镇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相关政策,且原住房未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的。 3、符合用地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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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村民建房审批表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人占用耕地建房建房审批面积超出法定规定审批面积的是否可以办理?
答案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限额内控制村民建房用地标准,即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