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6401A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0146225564436016401A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检验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政务服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0146225564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灾防办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 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八条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月-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2-4200666
  • 咨询邮箱
    rcxzfw@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股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股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月-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2-420005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准营准办;证件办理
审批结果名称 《植物检疫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审批结果有效期 当次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到期再次申请办理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经林业检疫部门现场检疫或复检(转办证)合格;(2)出省检疫需征得对方同意取得了《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查看详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公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法规(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公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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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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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植物检疫证》结果样本
问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规范
答案申请表中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与事实相符。
问题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不规范
答案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公章全称。
问题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1.申请表不能完全按照范本填写,否则会造成填写的内容与实 际情况不一致。2.产地检疫: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市林检站申请产地检疫。3.调出检疫:在本市范围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销售,调出县域范围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市林检站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4..调入检疫: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市林检站同意并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凭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后方可调运。5.20cm以内苗木凭检疫证和苗木出圃证明运输,如林农需要,凭苗木凭检疫证和苗木出圃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20cm以上苗木必须凭检疫证和苗木出圃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问题材料清单中材料名称内容不规范
答案所提供的材料名称内容应与应当提交的材料名称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