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6407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01462255644360164076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政务服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0146225564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营林办、灾防办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工作日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月-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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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92-4200666
  • 咨询邮箱
    rcxzf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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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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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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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号码
    0792-420005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九府发【2015】6号)附件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下放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使内容 负责权限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以及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1.不具备予以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经核查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列》((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法规(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及既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子、又生产经营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企业,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法律(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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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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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不予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
问题在申请表填写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申请表中要有法人代表人的签字,加盖单位的公章。同时,不能完全按照范本填写,否则会造成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问题在申请该许可事项中还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不同的申请材料。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问题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不规范
答案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公章全称。
问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林草种子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到底需要办理几个证
答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上述3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问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及变更怎么办理?
答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问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规范
答案申请表中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与事实相符。
问题材料清单中材料名称内容不规范
答案所提供的材料名称内容应与应当提交的材料名称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