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6407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8101462255644360164076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格型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瑞昌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政务服务股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4810146225564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勘察 | 营林办、灾防办 | 5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工作日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窗口
-
窗口地址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窗口
-
工作时间5月1月-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0792-4200666
-
咨询邮箱rcxzfw@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股
-
窗口地址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股
-
工作时间5月1月-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0792-4200059
-
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九府发【2015】6号)附件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下放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 行使内容 | 负责权限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