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35655491XP400012300400005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政务服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35655491XP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医政中医股组织专家评审五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4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集中受理区综合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双休、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891
  • 咨询邮箱
    rcwjwxzxk@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
  • 窗口地址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双休、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05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YiDongKeHuDuan,InternetZWFWGateway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1、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2、举办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的设置审批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负责; 3、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行使内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需要延续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3.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5.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法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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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果样本
问题《医疗机构申请书》填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在《申请书》填写过程中,需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且要加盖单位公章。
问题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人员配备不到位?
答案按照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要求配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