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220P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81MB0530300243601220P8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瑞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责任处(科)室 政务服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81MB05303002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三楼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南环路40号国贸大厦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819493、4200890
  • 咨询邮箱
    rcswgxjck@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瑞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督查科
  • 窗口地址
    南环路40号国贸大厦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20005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令第363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国务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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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二)主要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答案答:正确的是: “姓名:xxx性别: xxx年龄:xxx职务:xxx 联系电话: 159079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