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 | | (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 | 一、二、三、四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管道燃气安装费是指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包括从进入居民住宅区或用户庭院的支管(含调压箱)始,至入户燃气计量表尾阀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管线材料、燃气计量表具等费用。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含城市燃气主管网的建设费用。二、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新建管道燃气,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需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由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的规定,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可以统一制定,也可以分类制定,具体由各地确定。已安装管道燃气的居民住宅区,未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以及自建房的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其管道燃气安装费可参照当地制定的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标准执行,具体由各地确定。三、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其管道燃气安装费,由用户和有资质的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协商确定。四、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资质的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协商确定。 | 查看详情 |